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图象图形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官方网站及各类新媒体平台信息发布管理,确保发布内容政治方向正确、事实准确、表述规范,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5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会官方网站(www.bsig.org.cn)、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微博及其他新媒体账号,以及学会以自身名义对外发布的新闻稿、通知公告、活动预告、宣传材料、工作简报等各类信息。
第三条 信息发布管理坚持“分级审核、先审后发、谁发布谁负责”原则,实行初审、复审、终审三级审核和三次校对,未经审核校对的信息一律不得发布。
第四条 学会秘书处为信息发布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发布的统筹协调、流程管理。学会法定代表人为信息发布第一责任人,秘书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承办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拟稿内容负首要责任。
第五条 学会党组织对信息发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政治把关。涉及学会重大活动、重要人事、对外合作、敏感议题的信息,发布前应当征求学会党组织意见。
第六条 初审由信息承办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信息员承担,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事实是否准确,时间、地点、人物、职务、单位名称、数据、引文是否与原始材料一致;
(二)表述是否完整,有无漏项、错项、歧义;
(三)文字是否规范,有无错别字、标点错误、语法错误;
(四)图片、图表、附件是否清晰、完整、与正文相符,有无涉密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复审由秘书处负责人承担,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是否涉及未经批准发布的统计数据、研究成果和内部信息;
(四)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包括名誉权、肖像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权风险;
(五)是否符合学会对外表述口径和名称使用规范。
第八条 终审由学会秘书长承担;涉及以下重大事项的,由理事长审定,必要时提交理事长会议或常务理事会研究:
(一)涉及学会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人事任免、换届事项;
(二)涉及对外的联合声明、倡议、立场表达;
(三)涉及突发事件的回应和舆情处置;
(四)涉及国际组织、境外机构合作事项;
(五)其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九条 终审通过后,由信息员进行三次校对:
(一)一校侧重文字差错,逐字核对错别字、标点、数字、计量单位;
(二)二校侧重事实与格式,核对人名职务、单位全称、时间地点、数据来源、图片说明、链接地址;
(三)三校侧重终稿一致性,将拟发布稿与终审签批稿逐段比对,确认无擅自改动、无版本错乱。
第十条 信息发布按以下流程执行。
鉴于本会秘书处、信息发布人员与学会负责人分属不同工作单位,日常协同以线上方式进行。
(一)拟稿发起。承办人拟稿并整理原始材料。
(二)三级审核。1.初审(承办人):对内容真实性、涉密脱敏、基本格式负责;2.复审(秘书处):对政治导向、合规性与业务一致性进行复核;3.终审(负责人):依据信息重要程度,由秘书长或理事长终审。
(三)跨单位审批的办理。负责人因分属不同单位办公,可通过学会工作群、即时通讯等线上方式反馈审批意见。
(四)校对与发布。信息员依据已签批的审核单完成三次校对(一校文字差错、二校事实与格式、三校终稿一致性),交由秘书处指定的发布人统一发布。未经三级审批的信息,发布人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 秘书处建立信息发布台账,逐条登记发布时间、平台、标题、审核人、阅读量及后续处置情况,每季度汇总一次,年度终了后30日内形成年度信息发布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后需要修改或撤回的,应当履行与原发布相同的审批程序;已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立即下线或更正,并在24小时内向学会负责人报告。
第十三条 严禁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二)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三)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四)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六)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转载其他媒体信息,应当注明来源和原作者,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内容,不得断章取义。转载境外媒体信息,须经复审、终审双重把关。
第十五条 使用他人图片、图表、音视频,应当取得授权或使用可合法使用的素材,并注明出处。涉及个人肖像的,应当取得本人同意。
第十六条 学会工作人员未经授权,不得以学会名义在个人账号发布涉及学会工作的信息;以个人名义发表与学会工作相关的观点,应当注明“不代表学会立场”。
第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擅自发布信息,或者审核校对不严导致信息失实、失当,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岗位等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重大舆情或者法律纠纷的,追究承办部门负责人、复审人、终审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此前学会有关信息发布管理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