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图象图形学学会(以下称本学会),(英文名称为: Beijing Society of Image and Graphics,缩写为BSIG)。
第二条 本学会由北京市从事数字图像图形学基础理论与应用研究、软硬件技术开发以及工程应用推广工作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相关人员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图像图形科技工作者,以服务为宗旨,促进我国图像图形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的发展,推动图像图形科学技术的普及、应用,培养图像图形科技人才,促进图像图形技术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的推广应用;为加速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95号东楼31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本市图像图形科学技术的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图像图形科学技术水平,促进图像图形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发展同全国图像图形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二)普及图像图形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图像图形技术,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和青少年科技活动,积极参加北京市相关部门组织的各项相关公益活动;
(三)编辑出版图像图形学科的学术和科技书籍、期刊;
(四)搭建图像图形领域的企、学、研的横向交流平台,推动图像图形科技合作和人才交流;
(五)接受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科技项目委托、咨询、评估、论证、执行和鉴定等技术服务;
(六)定期评选和奖励优秀论文、学术著作和科普作品,推荐优秀的科技成果和优秀科技人才;
(七)不定期开展图像图形相关新技术培训,提高和更新本市图像图形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八) 反映会员和图像图形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在图像图形所从事的学科与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的条件为下列之一:
(1)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技师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科技人员、获得学士学位以上的科技人员;
(2)大专院校相关专业在读的博士生、硕士生或有二位高级职称会员推荐的高年级优秀学生;
(3)非大专院校毕业,但已从事相关科技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
(4)热心支持本学会活动的从事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5)热心支持本学会活动的相关企业厂商的代表;
(6)其他从事图像图形业务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的人员。
(五)单位会员的条件为下列之一:
(1)从事图像图形及相关领域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的相关业务单位;
(2)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依法注册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参加或推荐人选参加学会及各专业委员会组织的表彰、竞赛、评奖、培训、交流研讨等活动;
(七)免费获得本学会的内部刊物;
(八)单位会员免费在内部刊物上刊登单位情况介绍、项目简介、科技人员专访等。
优先、优惠获得本学会主办的刊物、内部资料、纪念品、资证品和其它相关物品;优先、优惠获得本学会的技术指导、咨询及其他形式内容的服务;优先、优惠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和其它活动;
(九)单位会员可申请承办学会主办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标准:单位会员:1000元/年; 个人会员:100元/年;学生会员:50元/年;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经学会提示后仍不交纳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确定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设置;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 十一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21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五)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处理理事长、副理事长授权或委托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学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及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6年7月 8日第六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